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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 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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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切实用好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资金,该厅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通知》,针对基金提取率不足、使用率低、使用审批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了监管职责,优化了审批流程。


省财政厅要求,全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矿业权人,必须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开设专户、足额提取、足额缴存。矿业权人要按规定在其基本开户行开设基金专户,基金专户开设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基金提取后,要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因矿山开采造成地质环境以外问题的补偿和赔偿,也不能用于偿还企业债务。


据了解,2019年印发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开设基金专户,提取基金并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基金政策实施以来,全省2749座有证矿山开设基金专户2330座,开设率达到84.8%;提取基金总额316.19亿元,提取率达到82.9%,使用基金58.86亿元,使用率18.6%。


(责任编辑: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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