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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版立法法 山西修改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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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重要举措,是总结山西地方立法经验的现实需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汾湘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解答。


据蔡汾湘介绍,此次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共16条,完善了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了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完善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问题,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是由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21日通过的地方法律法规,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今年2023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4月初,山西省启动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进行立法调研、集体研究等一系列规范流程后,于5月19日提请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26日通过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对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方面进行两方面的修改完善。“完善了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完善了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问题。”蔡汾湘介绍说。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此次对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地方立法活动,为山西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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